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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误治致妻子死亡获赔49万

2013-10-24 10:50 阅读:3213 来源:维权案例 作者:陈*章 责任编辑:陈文章
[导读]医学论证报告非但没有推翻一审中的鉴定结论,反而处处显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种种错误,例如,该份会议记录中有“尽管急性间质性肺炎死亡率相当高,但医院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该病人医院没有及时诊断和治疗”,“对低氧血症认识不足,低氧血症一开始发生时

2011年,施亮和丁颖的父母以及丁颖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共同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应施亮等人的申请,委托了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 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丁颖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该患为可治疗的疾病,属可避免 死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规范致漏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行为”,“不能排除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丁颖死亡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鉴定报告显示,丁颖在入院的次日就出现间质性肺炎和心肌炎的症状体征,而医院一直到第四日,即对丁颖实施了全麻清宫术之后才确诊、疑诊。然而,丁颖病情 的加重正是发生在全麻清宫术之后,“盲目的全麻用药、手术刺激以及多次输血无疑是产生和加重呼吸衰竭的重要原因”.

事件还原

23岁的施亮与33岁的丁颖注册登记结婚后不久,妻子就怀孕了。正当二人还沉浸在新婚和新生命孕育的甜蜜与快乐中时,妻子丁颖意外流产。赶来的120急救车将丁颖送到了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某医院救治。原本以为仅仅是失去孩子而已,没想到仅过了9天,妻子丁颖就去世了。这对施亮来说无疑是个重大打击,然而,令他不解的是,如果妻子的流产是意外的话,那么一个小小的流产后的清宫术怎么会夺去妻子的生命呢?他怀疑医院的治疗行为有问题,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据施亮及丁颖父母回忆,当天下午,医院在准备为丁颖进行清宫术时,丁颖就发生了心悸、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予以吸氧后好转,但因病情未稳定,就没有进行清宫术。

然而,据法院事后调查表明,该医院在没有查清上述症状病因的情况下,就对丁颖实施全麻后,为其进行了超导无痛清宫术。术后,丁颖就出现了胸闷、心慌不适等症状,吸氧后也未明显缓解,于是转入医院内科检查治疗。五天后,丁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报告证实,丁颖系因急性间质性肺炎、急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呼吸系统、循环衰竭死亡。


2011年,施亮和丁颖的父母以及丁颖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共同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应施亮等人的申请,委托了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丁颖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该患为可治疗的疾病,属可避免死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规范致漏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行为”,“不能排除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丁颖死亡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鉴定报告显示,丁颖在入院的次日就出现间质性肺炎和心肌炎的症状体征,而医院一直到第四日,即对丁颖实施了全麻清宫术之后才确诊、疑诊。然而,丁颖病情的加重正是发生在全麻清宫术之后,“盲目的全麻用药、手术刺激以及多次输血无疑是产生和加重呼吸衰竭的重要原因”.

然而,鉴定书中表明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还不止这些,在丁颖发生呼吸衰竭之后医院又进一步采取了错误的医疗行为——使用抗焦虑药、镇静药,而事实证明,正是在医院使用了镇静剂之后的20分钟,丁颖发生了“病危”.

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定医院应对丁颖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于2012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9万余元。

2012年3月,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中的鉴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全面、不客观,缺乏科学依据。二审中,医院方还向重庆一中院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了一份关于丁颖死亡案件的医学论证会的会议记录及报告。

重庆一中院审查证据后发现,该医学论证会系由该医院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主办,而论证会的主持人正是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于是认为该份证据缺乏客观性,且该论证会会议记录及报告载明内容并未推翻一审中的鉴定结论,遂驳回了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上,该份医学论证报告非但没有推翻一审中的鉴定结论,反而处处显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种种错误,例如,该份会议记录中有“尽管急性间质性肺炎死亡率相当高,但医院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该病人医院没有及时诊断和治疗”,“对低氧血症认识不足,低氧血症一开始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病情认识不足,低氧血症源于间质性肺炎,该院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后期不可逆转,早期采取措施,有百分之二十多的机会逆转”等表述。

根据查清的相关事实,重庆一中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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