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住院期间,医院除了有治疗疾病的主要职责外,也附带着保护患者安全的责任。医院应该有将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隐患降低到最小限度的义务,特别是对那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都需要给予格外的关注,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及管理。但是,在现实中医院对患者的行为管束能力及权力却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这种保护是一种非主要义务,是非全方位、全日制的特殊性保护。
为避免医疗**,患者在入院后,医院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明确双方在监护方面的责任,并在患者住院期间,采取必要和恰当的措施来预防风险的发生。
案例1
2005年,63岁的郭某因胃溃疡于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被定为二级护理病人。郭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擅离医院,后在家中被发现猝死。
郭某家属认为患者之死是因为医院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医院认为患者擅离医院,在家中发病猝死,与医院没有法律关系。由此,郭某家属将当地医院告上法庭。后经当地**审理后作出判决:当地医院管理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