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院方在入院须知中已告知原告“住院期间,请不要随意外出,以免影响治疗及出现意外情况”,被告医院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看护责任,患者胡某的选择及家属的疏忽是其死亡的原因。同时,在患者出走前后,医方已尽到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专家点评
以上三个案例同是患者离院后死亡,但结果却截然不同,其中是否在患者入院后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事后是否采取应急处理是区分责任的关键点。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只适应于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没有法律规定医院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有监护的责任。
现行医疗规范要求,医院对特护患者和监护室的患者,在住院期间负有医疗监护责任,而其他护理级别的患者,只要尽到医疗照护责任即可。所以,医方只需要在医疗方面进行照护,而无须承担全面的法律监护责任。如果认为患者住进医院(精神病患者除外),一切责任全部转移给医方,是与现实医疗制度和现行法律不符的。从另一个角度讲,轻中度疾病的患者,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不需要监护。如果需要明确监护责任,自然是陪护的患者家属。把患者自行离院后发生意外的责任全部推给医院显然是不公平的。
但是医院又不同于其他场所,从医学模式人性化服务和尊重患者决定权出发,对于三级护理的普通患者可以有条件地准许短暂离院。为避免**,建议将患者入院时填写的“入院须知”,改成由患者签字并保存的“住院知情同意书
医师节本身是好的,希望不要成为形式,更成为医生的一种负担,各地医院为了迎接...[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