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因治疗
及时去除病因是治疗成败的关键。临床经验证明,凡是病因能迅速去除或控制的DIC,预后较好,如部分产科意外诱发的DIC,往往在胎儿及胎盘娩出后,未经抗凝治疗即获痊愈;某些感染触发的DIC,经积极控制感染、纠正休克、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后,DIC即可消失。相反,多数恶性肿瘤或白血病引起的DIC虽使用肝素及其他多种措施,DIC仍难以控制,或仅获暂时效果,不久又再度恶化。
二、抗凝治疗
(一)肝素的应用
肝素抗凝的药理机制是肝素与AT-Ⅲ首先结合,使AT-Ⅲ构型改变,活性大大增加,继而灭活凝血酶及激活的因子Ⅹ。故肝素的抗凝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体内的AT-Ⅲ水平和活性的影响。
近年来国内、外某些作者对肝素的应用提出异议,有报告肝素治疗组的病死率并不低于非肝素治疗组;一部分DIC患者尸检时无微血栓形成的证据,认为肝素治疗无益,甚至会加重出血。我们自己的尸检材料和临床治疗结果表明,DIC的基本病理变化仍是广泛的血管内凝血,临床应用肝素在部分病例中确有疗效,因此肝素仍应作为治疗DIC的一种有效措施供临床谨慎使用。
部分病例肝素治疗失败,可能和以下因素有关:
①原发病太重或DIC来势过猛,肝素未发挥作用前患者就因休克或重要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因为肝素只能阻止血管内凝血的进展,对已形成的血栓无清除作用;
②使用时机掌握不当,如DIC已进入纤溶亢近期,血栓形成不是主要矛盾,此时单独使用肝素反可加重出血;
③酸中毒未及时纠正,可影响肝素的活性;
④患者血浆中AT-Ⅲ含量过低,或PF4水平过高;
⑤剂量过小或超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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