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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的临床治疗(2)

2012-03-28 08:55 阅读:7590 来源:爱爱医 责任编辑:潘乐乐
[导读]一、病因治疗 及时去除病因是治疗成败的关键。临床经验证明,凡是病因能迅速去除或控制的DIC,预后较好,如部分产科意外诱发的DIC,往往在胎儿及胎盘娩出后,未经抗凝治疗即获痊愈;某些感染触发的DIC,经积极控制感染、纠正休克、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后,DIC

鉴于应用肝素有可能加重出血的弊端,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

①基本病因短期内不能去除的严重急性DIC,尤其是感染所致者;

②需补充血小板、凝血因子或使用纤溶抑制剂时,但又不能肯定体内凝血过程是否已中止,可同时或提前使用肝素;

③慢性、亚急性DIC,肝素疗效较好,值得选用。

在应用肝素的同时,应采取综合治疗措施,为肝素治疗创造良好的条件。已有颅内出血及DIC晚期以纤溶亢进为主时禁用肝素。肝病引起的DIC、有血管损伤或新鲜创面和切口的病人、肺结核空洞和溃疡病患者应慎用。

肝素的剂量应因人而异。一般首次用量为0.5~1mg/kg,每4~6h给一次维持量,维持量一般为0.25~0.5mg/kg。具体应根据试管法凝血时间的测定来监护肝素用量,使凝血时间控制在20~30min,如小于20min,可酌情加量;大于30min,应及时减量或停用。同时严密观察临床病情进展和有无出血加重的倾向。我们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选用较上述更小的剂量而奏效。急性DIC一般需持续治疗3~5天,当临床上出血基本停止、休克纠正、急性肾功能衰竭等血栓形成表现得以恢复,即可开始减量,2~3天内完全停用。实验室检查结果也可作为减量和停药的参考。如病因尚未去除,应适当延长使用时间,停用后必须密切追查,注意有无复发。慢性和亚急性DIC一般每12~24h给药一次即可,疗程往往较长,根据出血好转和实验室检查结果逐渐减量和停药。

(二)血小板聚集抑制剂

血小板聚集形成白色血栓只是DIC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血小板聚集抑制剂难以逆转整个DIC过程,一般应和肝素同时使用。如短期内病因能去除的轻型DIC及DIC基本控制,已停用肝素的患者也可单独应用。

常用的血小板聚集抑制剂为潘生丁,它通过抑制血小板内磷酸二酯酶,提高血小板环磷酸腺苷的浓度而抑制血小板聚集。潘生丁同时通过抑制血小板TXA2合成酶,阻止TXA2合成,从而减弱血小板聚集,影响血小板释放反应和血管收缩。潘生丁剂量为每日400~800mg,静脉滴注。本药副作用小,使用安全。

低分子右旋糖酐也有抑制血小板聚集的作用,同时具有扩充血容量、降低血液粘稠度、保护血管壁的光滑完整、阻止红细胞聚集等作用。每日用量为500~1500ml,静脉滴注。

(三)抗凝血酶Ⅲ

当患者体内AT-Ⅲ水平明显低下时,可影响肝素的抗凝作用,此时如同时补充AT-Ⅲ,可取得满意的疗效。

三、溶栓治疗

在血管内凝血启动的同时,体内即开始了纤溶过程,这是机体为维持微循环畅通的一种保护机能, 所以一般无需溶栓治疗。但当微血栓所致的顽固性休克和(或)重要脏器功能衰竭,而包括肝素在内的各种治疗无效时,值得试用纤溶激活剂。纤溶激活剂使纤溶酶原转变为纤溶酶,溶解已形成的血栓,疏通微循环,恢复组织灌注及重要生命器官的功能。

以往常用的溶栓药物为链激酶和尿激酶。链激酶有引起过敏反应及易抗药的缺点,目前,已很少应用。尿激酶有30%的患者发生程度不一的出血性并发症,因此剂量必须个体化,并应以凝血酶时间及FDP测定来监护。一般每日用量为20万~40万u,静脉滴注。

组织纤溶酶原激活剂(tissue-type plasmogen activator,t-PA)对纤维蛋白具有高度的亲和性,其对纤溶酶原的激活在纤维蛋白表面进行,而对循环中的纤溶酶原及凝血因子无影响,所以大大减少了出血性并发症;同时t-PA无变态反应,故远较链激酶和尿激酶安全,目前已开始应用于临床治疗各种血栓栓塞性疾病。剂量为1000u/(kg·次)。当DIC已进入低凝阶段,甚至以纤溶为主时,理应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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