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入园,不得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
办法要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在新版的《管理办法》中首次做了两项规定,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二是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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