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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2014-04-21 21:28 阅读:6402 来源:爱爱医 责任编辑:张子玲
[导读]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内容简介:

为提高医用X射线诊断质量,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内容预览:

第五条 凡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X射线机房,在场址选择、建筑设计、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县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凡申请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所开展的X射线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防护性能合格,运行指标满足所开展诊断项目要求的设备。

(二)、具备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相应专业技能、熟悉防护知识,健康条件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工作人员。

(三)、设有放射防护组织或专(兼)职放射防护人员,并建立工作人员及受检者防护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验收检测。证明其主要运行指标及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九条 颁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持证单位及个人进行定期核查,核查情况记录在许可证的附本上。

第十条 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许可范围或终止放射工作前,应及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点击下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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