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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2010-12-20 11:08 阅读:1492 来源:网易博客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这是我国首部从法律视角对精神病收治制度进行分析的民间报告

  中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而中国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却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它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对于精神病收治的乱象,公众期盼《精神卫生法》***,对非自愿治疗的标准和程序加以规范,但精神病医疗界最近片面强调资源匮乏因素,精神病收治制度法治化前路漫漫。
  报告通过对大约100多个真实案件、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篇新闻报道的分析,揭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以及资源配置错位对公众的威胁,指出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缺陷,揭示了隐藏其后的三个理论谬误。通过分析了精神卫生立法的现状和趋势,提出了五点建议,核心在于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
  现状:资源配置错位,公众遭受双重威胁
  通过对众多新闻报道和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等大量个案的分析,报告发现我国目前的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他们被喻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威胁公共安全,常常酿成惨案,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的痛苦。这种“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的浪费,有限的资源主要用在了错误的人身上,需要治疗的又得不到资源。
  这种资源配置错位,令资源短缺的情况更加恶化。珍贵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当,不仅造成浪费,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激化社会冲突,带来**。公众不仅受到流浪是精神病人的威胁,而且也受到被精神病院随时收治的威胁。
  原因: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为医生滥用权力提供条件
  报告指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
  第一、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
  第二、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
  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承认有精神病,成了一个人有精神病的表现。
  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成年人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和**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也没有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
  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
  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
  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
  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经过多年艰难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精神病医学的三个“指鹿为马”,任何人都可能被收治
  导致八个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通过此三处对偷换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立法:精神病学专家垄断立法资源,导致利益失衡和异议程序缺失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虽然其间数易其稿,但《精神卫生法》依然未能***。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立法都是由卫计委们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未能将人口、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吸纳进入,从而精神病学专家垄断了立法资源。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而权力则被放大,与此不无关系。
  从住院权上看,虽然2009年《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表面上规定了自愿住院原则,但又规定医生认为需要住院时,“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因此这种“自愿”实质上是“非自愿”,是以监护人意愿代替患者意愿,使患者彻底丧失自决权。同时,内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制度也仅仅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无法真正的达到纠错的效果。
  建议:有效的异议机制,填补精神病科医师的职业伦理空白
  报告最后提出了五点建议,其中最核心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报告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同时,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服务。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托律师的,医院不能否定“病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长远而言,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援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通过异议机制和法律代表两个方面,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以完全实现,免受精神病医生权利滥用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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