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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门须设专人受理举报**违规问题

2012-01-16 09:58 阅读:1517 来源:健康报网 作者:丁* 责任编辑:丁磊
[导读]中央纪委驻卫计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卫计委监察局日前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

中央纪委驻卫计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卫计委监察局日前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应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对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调查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暂行办法》规定,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给出了五类组织处理措施:一是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二是扣发绩效工资、停薪;三是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四是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五是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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