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换肝引发精神病跳楼坠亡#引热议
近日,一则“男子换肝引发精神病后跳楼坠亡”的话题引发中网友热议。
据新闻晨报报道,胡某6年前被查出原发性肝癌,经过多次手术后,癌症还是再次复发。随着病情的日益严重,换肝就成了他最后的希望。
经过漫长的等待,胡某终于配型成功,等来了肝源!他住进了上海某医院,接受换肝手术。
据胡某家人称,手术很顺利,并无任何异常。但术后的第一天早上,胡某在ICU出现了躁动不安的症状。两天后,胡某从ICU转入隔离室,出现了“被迫害”、“恐惧”等精神障碍,在当晚19:50左右,胡某拔除身上的管子,从病房窗口跳下,坠亡。
胡某家属还表示:提供肝源的医院并非手术医院,供肝费是按照手术医院的指令转入供肝医院的医生个人账户的。
胡某坠亡后,其家属将供肝医院和手术医院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万余元。
家属认为:医院对患者术后监护不当、治疗不力(没有请精神科医生会诊就将患者转出ICU,隔离病房中没有医护监护,也禁止家属陪伴),应该为此负责。
院方严重违反了医师审慎诊治的注意义务、不良后果的预见和回避义务:对患者术后早期精神障碍的病情判断失误,监护措施和持续时间不当等医疗过错。
在审理过程中,医院进行了陈述:据上海市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患者手术,选择的是经典的原位肝移植,有移植手术指征;患者术后出现躁动、精神不稳定等情况,院方进行了约束带约束、奥氮平镇静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此外,精神并发症是肝移植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个体差异大。术前,院方已经告知家属可能出现出现谵妄、抑郁、焦虑等精神系统并发症,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后,才进行的手术。
虽然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但这和患者死亡没因果关系。
对于肝源供给医院:供给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患者的供肝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器官匹配后所分配,供肝管理符合管理规定。提供肝源的医方与患者未发生直接的医疗行为,相关费用问题不是医疗技术鉴定范畴。患者因肝移植术后出现精神症状意外身亡,和院方供肝没有因果关系。
事后,胡某家属撤回了对提供肝源医院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手术医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已告知术后可能出现谵妄、抑郁、焦虑等精神系统并发症,家属已同意签字。术后跳楼属不可抗、无法预判的情况,与医方诊治无因果关系。
本案的医疗争议经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但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出现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欠缺,继而引发医疗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补偿胡某家人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500元。对于胡某家人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这起案例中,胡某家人是以医疗过错为由起诉的医院,那究竟什么是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又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般而言,有以下情况的时候才会判定医疗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此,小编要提醒各位同仁,在日常的诊疗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做好病历记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有时候规定很繁琐,不那么“人性化”,但这是保护我们的最佳武器,没有之一。
就拿上述这个案例来说,医院除了在医疗活动中出现陪护人员数量不足之外,其余并没有什么问题,才避免了高昂的赔偿。想想,若是医院出现了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之一,还能是这样的结局吗?
当然,若是在平日工作中,遇到了医疗纠纷也不必着急,我们需要理清楚这几点: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否合法,医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当然,这点对于我们绝大多数医护人员来说,有没有都一样,多数人都是在正规医院持证上岗;
(二)在这次诊疗活动中,医护人员有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
(三)这次事故,是否是因为你主观的诊疗、护理而导致的;
(四)患者存在的人身损害,是否与你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来源 |翟律师、河南商报、北京青年报
本文系爱医医整理发送,转载请备注来源,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