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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及信息

2014-02-14 10:23 阅读:2007 来源:健康报 作者:孙福庆 责任编辑:云霄飘逸
[导读]国家卫生计生委、**部、民政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部门协作,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通知明确,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国家卫生计生委、**部、民政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部门协作,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通知明确,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通知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通知对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通知强调,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应当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商请**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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