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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违规操作,产妇和新生儿均死亡!

2021-08-14 03:00 阅读:6964 来源:爱爱医 作者:爱爱医小编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导读]同一家医院,连续两起一级甲等事故,两条人命.....
重要的事说3遍,医务人员要有责任心、责任心、责任心!

孕妇分娩不幸身亡

当患者走进医院,将自己健康完完全全交付给医生之时,是对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的信任,作为医务人员,应无愧于自己的职业,无愧于“医者仁心”四个字。
2018年1月7日,已经逐月临产的孕妇胡某到当地一家医院办理住院待产,她的主治李医生(涉及隐私,均用化名)是一名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具有近千例妇产科分娩诊疗经验的经验丰富的医生。


2018年1月9日,李医生和另外两名护士一起值班。晚上八点左右,胡某开始腹痛,李医生便让值班护士停了缩宫素静滴给药,九点左右李医生再次给予胡某静滴缩宫素,但此时的他并未给孕妇进行胎位检查。
22:25,李医生在胡某宫缩明显的情况下,给她进行了人工破膜,22:45,胎心减弱到80-90次/分,无恢复,于是李医生便给胡某进行了加腹压助娩,23:27,胎儿娩出,李医生又对胡某静滴注射缩宫素(此时人工破膜还没到一小时)。
23:30,胡某阴道大出血,护士作了简单检查,李医生并未核实,仅根据护士的检查就安排胡某行会阴缝合术。期间胡某丈夫认为医生没有对大出血的胡某进行抢救,不负责任,遂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将产妇转入上级医院进行抢救,后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处理。


2018年1月10日00:45,胡某意识不清,不能测出血压,期间李医生等医务人员亦未对胡某进行输血,凌晨2:00转到上级医院后死亡。
家属走司法程序,申请尸检
胡某死亡当天,她丈夫到当地卫生局反映了该情况,并联系了尸检机构。经鉴定,胡某是因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而婴儿则是在宫内发生窒息,被产出后严重窒息,抢救的医生在23:34给予静脉注射5%碳酸氢纳2ml,但一直没有好转。
1月10日凌晨00:15转到上级医院的新生儿科,2月8日10:46,抢救无效身亡。经尸检鉴定,新生儿因在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同时,经胡某丈夫的申请,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得出结论:
1.医方违反操作常规,使用缩宫素不规范,对孕妇的病情评估和观察不到,在第一产程进展和对胎心发音发生变化时,处置不严谨,导致判断错误。
2.在第二产程中强行使用加腹压方式娩出胎儿等过失,导致产妇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导致新生儿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3.医方对产妇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对新生儿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胡某、新生儿的死亡病例均分别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2019年3月,经法院审判,医院赔偿了家属近130万元。
李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获刑1年
事后,家属向公安机关举报。2019年11月,李医生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他主动接受了这次询问,并且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4月,李医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8月,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李医生犯医疗事故罪。
公诉机关认为,医生身为妇产科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胡某、新生儿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医生认罪认罚,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A医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当时李医生方辩称,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能力及经验不足,且事故发生是有多种因素导致,医生对孕妇及婴儿的抢救方案没有决定权,在抢救过程中一些不到位以及错误的地方,不应该全部归咎于李医生。且案发后,李医生获取了家属谅解,主动自首,同时李医生表现一贯良好,属于初犯,犯罪情节较轻。
2020年9月,经过多方取证审判,法院认为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未认证履行职责,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两人死亡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以惩处。


鉴于李医生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A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人命前面,任何理由都苍白无力
为医者应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这句话是我们听到得最多的,也是我们一直奉行的,但时间一长,总有人会忘记或是疏忽,当真的出事后,才恍然大悟,开始为自己不负责找借口。
我们都很清楚执业医生是经过一个漫长的培训、实践,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后,通过考试持证上岗的。就这件事而言,李医生是执业医师,在接诊胡某之前,就已经有了上千例的分娩案例,具备了足够的能力,也有了丰富的经验。为此,李医生在法院的辩解并不成立。
小编何出此言呢?据事情经过:
1.在孕妇分娩的过程中,李医生并不熟悉产妇胎位,就决定使用宫缩药物引产;
2.在患者宫缩强、宫口开大到7cm的情况下,明知人工破膜会引起强宫缩,有可能到时胎儿宫内窘迫或诱发胎盘早剥,造成产科急重症的情况下,他还对产妇进行了人工破膜;
3.在产妇出现大出血后,也并未进行检查,而是听了助产护士的错误判断,未对产妇子宫进行修补止血。在患者出现烦躁、胸闷等情况时,也没观察患者病情,结合患者的出血量等作出正确判断,导致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在人命面前,所有的狡辩都是苍白无力的,作为医生责任心真的是难能可贵的品质!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来执行,不要真的等出事后,再来后悔!
为医者,应该无愧于“医生”二字,更应该铭记“医者仁心”这四个字!有人会反驳说现在医患关系太紧张,医生是吃力不讨好,但小编想说,只要自己真的认真负责了,做到了问心无愧,那剩下的就交给时间,时间会告诉你这一切值不值得!

案例来源 |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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