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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多次为失足女看病被判刑1年6个月,罚款5000,看个病还犯罪了?

2024-03-11 08:18 阅读:3352 来源:见文末 作者:爱爱医小编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导读]为什么看个病,还犯罪了呢?
2024年3月3日凌晨02:10,@开挖掘机的付大状发了一条微博:

“赤脚医生”冯自陆多次无证上门为卖淫女看病、打吊针,被浙江两级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案号:(2012)浙刑三终字第125号。我认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请你们尽快启动再审或依法提出抗诉,給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态度。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自陆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胡某芬、李某强、林某媚、胡某乾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自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自陆接受指示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按照这个逻辑,嫖客们明知是卖淫女,还纷纷上门接受服务、支付嫖资,也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了辅助的作用,也都是共犯,要是没有他们上门,没有了获利市场,岂不早就关门大吉了……

卖淫女罪不可恕,是不是生她们的父母,教过她们的老师,给她们送过外卖的小哥和平台,都该被问罪?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认为该判决欠妥。魏景峰律师向表示:协助组织卖淫罪打击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协助行为,二是协助的必须是组织卖淫行为。也就是说协助行为应对应的组织卖淫行为,比如协助组织卖淫收银、保安的看管行为等。

对于中立性的行为,比如给卖淫女送外卖、甚至卖淫女外出的出租车司机等中立性行为则不应评价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2011年5月1日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协助组织卖淫罪规定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将协助组织卖淫罪规定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一审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应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的行为与法条明文列举的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与特征是否相同呢?

若相同,那为失足人员做饭、洗衣服、送外卖、送药品的人员是否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犯罪?

网友也直呼不可思义:

前法官卢涛:不能为卖淫女看病打吊针?!

刑辩许俊平 :确实离谱,凭感觉就把人判:了

宾语的廉政空间:按他们的逻辑,痛打卖淫女是不是“见义勇为”?



为什么看个病,还犯罪了呢?

有同行直言:可能这位冯医生并没有取得合法行医许可,但只要没发生严重医疗事故,这顶天也就是个违法行为。所以很可能,是没尽到强制报告义务。

对,医生有强制报告义务!

可能,很多医生都不太知道这个义务。

什么是强制报告义务?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医师法》第33条明确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得没有?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就是法律规定医生必须要强制报告的内容之一

但是,由于存在怕麻烦、怕报复的心理等原因,许多医生很少会主动报告。《医师法》将报告上升为法定义务,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身为医生,一定要知法守法,增强强制报告的意识。

尤其是首诊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疑似病例情况,一旦发现需强制报告的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瞒报、漏报。

一旦违反强制报告制度,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轻的追究行政处分。《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如果构成了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但有尊严。

职业的尊严从何而来?

那就是,一定不能去踩法律的红线。

来 源 | 爱爱综合整理自医客、老叶说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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