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伪造核酸检测报告,4人被刑拘!
2022-02-1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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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爱医
作者:爱爱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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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院工作人员替家人伪造核酸证明,被刑拘!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发生了一起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事件。
2月3日下午,有3名旅客手持时间为2月4日的核酸检测报告到保定乘车,工作人员发现异常,随即报了警。
面对询问,3人闪烁其词。后来,经过不断地询问,3人表示:乘车需要核酸检测报告,但嫌麻烦,刚好家人翟某某在医院工作,他们便让其伪造了核酸检测报告。
目前,翟某某因伪造证明文件,被石家庄铁路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而手持假证明的3人,也因使用伪造证明文件,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国家多次发布相关文件
2020年6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实施重点人员“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
2021年1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通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对核酸检测能力再摸底、再提升,制定核酸检测组织工作预案,加强质量管理,对高风险人群定期检测。
身为医院的工作人员的翟某某,应该是无数次收到来自医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通知,对疫情的认知,以及核酸检测报告造假的危害性应有足够的认知,却仍然知法犯法,这种行为更为恶劣!
翟某某等人被依法刑拘,这是最佳的处理结果!伪造虚假的核酸证明,是对自己、对他人不负责的表现,更是对2年多来一直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的不尊重!
但其实,在疫情这面“照妖镜”的“魔法”之下,类似的事情被曝光的不止这一例。
去年,北京丰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丰台区一私人诊所为逃避北京市医疗机构内部员工定期进行核酸检测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5月起陆续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未经实际采样的内部员工虚假咽拭子样本30余份进行检测,骗取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危害疫情防控工作。
7月26日,丰台警方依法将嫌疑人郭某文(女,57岁,诊所负责人)、李某丽(女,38岁,诊所护士)、刘某森(男,24岁,诊所员工)、苏某峰(男,35岁,诊所员工)查获。目前,郭某文等4人已被丰台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2020年4月,从事广告行业的徐某开始有偿为他人提供虚假的入职体检报告、病假证明和检验单。2020年11月,他开始将这些违法“业务”扩展到了核酸检测报告上,一共制售了虚假核酸检测报告6份。
2021年7月28日,上海首例伪造印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两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措施,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此外,第七十七条也有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话题回到开头,作为医护人员,我们比任何人都要清楚疫情的危害。作为防疫、抗疫的第一主力军,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对得起自己身上的白大褂,对得起自己的职业信仰!
在平日的工作中,应该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底线,切不可因熟人方便出行打招呼,而给出假的证明报告。作为第一责任人,不出问题是万幸,出了问题不仅要丢掉工作,更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背上一辈子的人生污点,影响自己不说,家人也会被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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