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到医院拔牙,由于医生操作不当,造成左侧颞颌关节损伤,张口受限,经鉴定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赔偿13余万元作为赔偿。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008年8月28日,孟某到曲阜市某医院口腔科就诊,口腔科大夫为孟某做了牙齿的拔除手术,孟某支付医疗费13.60元。术后,孟某因疼痛、张口受限于2008年9月2日到该院复查,被诊断为左侧颞颌关节损伤。同年9月6日,孟某因左侧面部肿胀、张口偏斜到济宁的专业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颞下颌关节韧带松弛。后孟某又到北京的多所医院就诊,均没有得到根治。2009年6月,经**委托,泰安市医学会将鉴定结论上报,显示该案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审理后认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余万元。
医疗事故不仅会给患者带来痛苦,还会为自己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医疗工作者应该注意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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