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我县某卫生室开展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有一部分处方笺开具的输液药品,治疗室内的医疗废物桶内有输液产生的医疗废物,治疗台摆放有输液药品,经过调查核实,该村卫生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且输注了抗菌药物。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责令该村卫生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开展输液业务,同时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温馨提示
输液是由静脉滴注输入人体体内注射液的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健康安全风险,对医生和护士的临床经验、穿刺技术技巧、心理素质和及时处理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的不良反应均有较高要求。开展静脉输液必须配备相应的护理人员、抢救设备、药品和给氧装置。世界卫生组织提倡“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从国家到省市区,各级卫健部门层层落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
近几年,卫生室因为输液导致的意外事件以及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执法人员也查办了多起未经核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案件。目前大部分村卫生室的村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配备护士、不具备输液要求的治疗室面积及设备,开展静脉输液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村卫生开展输液业务的条件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未经核准开展抗菌药静脉输注行为的处理
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 源 | 秀山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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