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太原市医疗机构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指出,医生若有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按《规定》,在对患者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医院应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在没有获得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在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疗效不佳的患者应该及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门诊患者只能选用非限制性抗菌药物,并使用单一抗菌药物,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院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
医师在使用抗菌药物中有如下违规行为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如医生出现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此外,药师未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的,医院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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