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经商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4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二)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三)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辽宁战略。
二、组织管理
(一)2024年全省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管理,各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辽宁省人民医院等41家获批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公立医院,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自主评审医院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四)各市、自主评审单位可自行制定评审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和省的评审标准。要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突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采取述职、答辩等评价方式,提高评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五)各市、各自主评审单位在组织实施年度评审工作前,须将评价标准、评审工作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发布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应包括评审范围、申报条件、评审办法、评审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等事项)。
(六)各评委会须在2024年11月底前完成2024年评审工作任务,并在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评委会年度评审书面总结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央在辽单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委托评审,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下列人员不得申报考试和评审: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含评审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人员);
3.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的人员;
4.医德医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人员。
(二)评审专业
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参照《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附件),确定申报评审专业。申报评审的专业须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学历、资历条件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3〕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人员须已受聘中级、副高级岗位,任职资历时间可“分段”计算:2023年及以前可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计算,2024年及以后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时间计算,两段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资历时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聘任的,按全年计算任职时间。因工作岗位调整由其他专业转评卫生技术管理专业,2024年-2028年,实施过渡期政策,即达到我省既往关于卫生技术管理年限任职要求的,可按既往政策参加该专业评审。2029年以后,需按平转条件取得同一级别卫生技术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平转后达到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要求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技术管理专业资格评审。
(二)考核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申报评审当年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当年未完成考核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准)。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或未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服务基层条件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符合《关于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2014〕163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可视同完成服务基层经历或不作要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完成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四)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条件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评审,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一致。
1.凡符合“品德、学历和资历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当年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经单位推荐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2.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有效期3年。对于多次参加考试的人员,采用近3年合格的考试成绩中最高成绩作为评审考试成绩。
(五)专业业务能力条件
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4〕3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06号)执行。
(六)工作量条件
申报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达到规定的工作量要求。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申报评审专业所完成的工作量,应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累计,截止时间由各评审委员会根据年度评审时间确定。服务基层工作期间所完成的工作量可累计计算。
临床、口腔、中医医师将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手术/操作人次、参与诊疗患者人数、签发检查报告份数等指标作为申报条件;公卫医师将专业工作时间、现场工作时间及具体岗位专业工作量作为申报条件。
护理类人员,将专业工作时间、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数量作为申报条件。
药学类人员,将专业工作时间及具体岗位专业工作量作为申报条件。
医学技术类人员,将专业工作时间及具体岗位技术操作数量作为申报条件;对管理技术类人员,将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作为申报条件。
(七)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科研课题结题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根据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功能定位,申报人员除须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主治或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案或业务工作报告以外,还可在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类别中提交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重复提交同一项代表作。
(八)继续医学教育条件
申报评审人员,须按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九)其他政策
1.参加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条件的基础上,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2.由政府选派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在支援期间,如不具备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条件,可申请免考试;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可申请免答辩。
五、评审方式
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分层分专业评价和定向使用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一)继续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评审采取考试、阅评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副高级评审采取考试和阅评材料相结合的评审方式,鼓励副高级职称评审加入答辩环节。
(二)实行分层评价与定向使用相结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按省市三甲医院及省级疾控机构、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四个层级分专业对申报人员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报评县(区)级及以下评审层级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县(区)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申报人员向省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须重新参加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高级职称评审。
六、评聘模式
(一)用人单位要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对于没有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用评聘分开的评价方式。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应采取评聘结合方式开展职称评审。
(二)为确保我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改革政策平稳落地,与既往职称评审政策有序衔接,2024年至2028年实施过渡期政策。
1.非自主评审单位。过渡期内,可按照不超过现有正、副高相应层级绝对空余岗位数额(即空余岗位数-取得资格未聘人员数,下同)的2倍或不超过正、副高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的10%(小数点后向上取整,下同)推荐参评人员。
2.自主评审单位。过渡期内,可按照不超过现有正、副高相应层级绝对空余岗位数额或正、副高级岗位设置数的5%,评审通过新取得资格人员。
七、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符合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要求自主申报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推荐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岗位聘用核定单后逐级报送至卫生高级评审委员会经办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八、工作要求
(一)各评委会须严格遵守《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各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例会,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工作。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进一步加大评审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评委库”。
(三)对于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并加强对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各评审委员会的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进行抽查、巡查和指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