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求。
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调整期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供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布局规定,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并根据申报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范围等指标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定点经营企业。
通知明确,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在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同时,可以向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消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调整后未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不得再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报国家局备案并通过**网站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