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卫健委:这些医护人员直接开除处理?!
2023-10-18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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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近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对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暂行规定》将按「程度」作出处理:
一是涉嫌犯罪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三是对其他负有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科室负责人),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据悉,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衔接,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织密织牢医保基金「防护网」。
什么是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暂行规定》释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保持零容忍。《暂行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旦受处分,在这一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在系统内通报。
哪些情况会受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对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按程度作以下处理:
涉嫌犯罪的: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被依法判处刑法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同时负责其他医院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科室负责人):由卫健部门依法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为保证处罚合理性,《暂行规定》要求,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处理时,应当与其恶意欺诈骗保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有关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措施、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按照年度、频次、金额判定违法程度医务人员处分建议表发布
与《暂行规定》同时发布的还有《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分别从年度、频次、金额三个维度判定违法程度,进行不同的处分。
根据处分建议表,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只要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超过5000元的,科室负责人将面临记过处分、警告处分,如果发现3-4起骗保案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和科室负责人将被撤职处分。
可以看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旦出现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罚的不仅是个人,科室负责人、医院都将受到连带处罚,内部自查自纠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处分建议表,有以下四项违法程度判定及处分建议:
1.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2.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2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一年内发生2起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3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一年内发生1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4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和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暂行规定》提到,上述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公立医院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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