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一、总则:疫苗的分类(熟悉)
第一类疫苗,是指**免费向公民提供。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二、疫苗流通(掌握)
1、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已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2、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审批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3、第一类疫苗的**和限制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渠道与**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