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一、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
1.质量组织的组成: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消瘦、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组织。
2.质量管理机构及下设组织、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批发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①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②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③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④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⑤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⑥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⑦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⑧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⑨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3.人员资质
(1)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和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跨地域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1)条件的人员。
(3)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得兼职。
(4)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及计量和消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验收、养护人员的管理:(1)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和计量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批发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4%,最少人数3人。零售连锁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少人数3人。(2)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建立档案。(3)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5.药品仓库温、湿度要求
类型 |
温度 |
相对湿度 |
冷库 |
2-10℃ |
45%-75% |
阴凉库 |
≤20℃ |
|
常温库 |
0-30℃ |
6.进货质量管理程序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
括以下环节:(1)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3)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消瘦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4)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的审核批准。(5)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6)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7、首营药品审核内容: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8、 购货合同应明确的质量条款:
(1)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③药品包装符含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③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④药品包装符含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9、购进记录: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10.质量验收及包装、标识检查内容
(1)验收包括:外包装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2)包装、标识检查内容包括:①产品合格证: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②标签、说明书: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③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④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包装,质量合格标识。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11、验收记录:记录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入员等内容。保存超过效期1年,不少于3年。
12、退回药品及特殊管理的药品的验收:(1)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入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2)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13.药品储存堆垛要求
堆垛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14、色标、近效期药品的管理:
(1)色标管理:待验药品库、退货药品库—黄色;合格药品库、零货称取专库、待发药品库—绿色;不合格药品库—红色。
(2)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15、退货及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1)退货:凭消瘦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存放于退货库;由专人保管做好退货记录。验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库;不合格的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不合格库。退货记录:保存三年。
(2)不合格药品:要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16.消瘦记录、内容及保存期限: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消瘦记录。
消瘦记录内容: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消瘦数量、消瘦日期等。
保存期限:超过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