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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包括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省卫高”)和各市州组织的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卫高”)评审,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先参加专业理论考试后再提交申报参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含面试)。为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理论考试有关事项
(一)考试科目
专业理论考试设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2个科目,总分均为100分,分别按40%、60%的权重计入总成绩。2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共计180分钟。
(二)专业设置
2021年度共设102个专业,详见《2021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附件 1,以下简称《专业设置和要求》)。报考人员所从事岗位(专业)不在《专业设置和要求》之列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三)报考条件及要求
1.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的资历、专业条件详见《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附件2)。
2.报考要求
(1)报考人员须认真对照报考条件,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再报名参考。凡不符合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成绩一律无效,报名费用不予退还,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报考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考人员分事业单位人员和非事业单位人员两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申报渠道和要求报名参考。
(3)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仔细核对报考人员各项信息是否与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原件所示信息一致,认真审核其学历、资历、专业等是否符合各项规定,并对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其报考。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协助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试地点及方式
专业理论考试统一在长沙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组卷、阅卷工作委托第三方。
(五)成绩有效期及加分等规定
1.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按权重系数计入评审综合成绩。脱贫县(名单详见附件3)人员、参加半年以上1年以下短期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参加3个月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人员实行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加3分的政策,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
2.脱贫县参考加分人员名单拟于2021年8月2日—6日在湖南卫生人才网( www. hnyyws.com )公示。请相关人员仔细核对,如发现名单信息有误,请于8月9日17:00前向所在市州卫生健康委反馈。市州卫生健康委核实后,统一汇总相关情况和人员名单于8月11日前报至湖南省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根据情况再次公示,公示结束后不再增补人员。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75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参评“基卫高”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专业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审参考条件,连续3个评审年度有效。申报参评人员可自愿多次参加考试,选取最高成绩参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的自主评审单位参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专业理论考试,面试(答辩或述职)由单位自行组织。专业理论考试成绩的评价权重由自主评审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经自评单位专业委员会、职代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二、专业理论考试报考程序
(一)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湖南卫生人才网( www.hnyyws.com ),进入“2021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区”,按照规定程序报名。报考人员须上传20-45K大小、像素为240×320的近期蓝底免冠JPG格式电子证照,在线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2021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名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报名表》),核对无误后打印《报名表》,并在本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2日 17:00至7月12日 8:00。
(二)单位审核。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照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职数情况严格审核报考人员是否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单位无相应空岗不得同意人员报考);其他机构或单位也须按要求对非事业单位人员审核把关,并在《报名表》“单位意见”栏相应位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现场确认。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总《报名表》,于7月12日—15日派员到市州卫生健康委进行报名信息的现场确认(省交通医院等省属相关公立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到省卫生系列职改办进行报名信息的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 1119号)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85元/科目的标准代收考试费用。
(四)准考证打印。专业理论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8月2日-5日。报考人员须及时登录湖南卫生人才网( www.hnyyws.com)打印准考证。专业理论考试拟于2021年8月初举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内容为准。
三、“省卫高”综合评审有关要求
申报参评人员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所在单位有相应空岗且符合附件2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方可参加“省卫高”评审。主要环节有资格审查、面试、综合评审等。
(一)申报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面试拟于2021年11月按专业分批进行,相关时间安排将在湖南卫生人才网( www.hnyyws.com)公布。申报参评人员具体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单》为准。
( 二)专业理论考试成绩、面试成绩、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分别按65%、25%、10%的权重加权构成综合成绩。科研成果奖项、行政性综合奖项、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加分项直接计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作为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
( 三)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职改小组、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的通知》(湘卫职改〔2016〕2号)的有关规定,自 2016 年起,凡综合成绩合格但在综合评审时因单位评审职数有限而未通过评审人员,在两个评审年度内保留其综合成绩,后续连续两个评审年度在单位有相应评审职数时可直接提交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综合评审。同专业综合成绩保留人员和新申报参评人员按其参考年度成绩的排序(以百分比计)依次排列,提交高评会综合评审。多次综合成绩合格人员选取其综合成绩最优排序提交高评会评审。
(四)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项目与程序详见附件7、附件8。2021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事业单位人事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湘人社规〔2020〕12号)精神和要求,用人单位评分表中增加了长期扎根基层加分项。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应成立量化评分小组,制定具体评分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量化评分小组须严格按审定的方案和程序进行评分和公示,评分结果由量化评分小组组长、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报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审核人、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确认。
(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1号)和《湖南省援外医疗队人员选派管理办法》(湘卫国合发〔2015〕4 号)有关规定,专技人才援藏、援疆、援非任务结束后,工作积极、业绩突出、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达到申报高一级卫生系列职称任职年限的,可直接经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在援助前专业技术职务基础上,晋升相应职称。
(六)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抗疫专项表彰奖励者;或新冠肺炎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以国家卫生健康
委核准的《湖南省**一线医务处贝和乎评价,还工作情况统计表》中的名单为准),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还可破格学历(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大专学历可分别参评副高、正高级职称)申报高一级职称,且免专业理论考试和面试直接参加综合评审。此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
四、**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 号 )、《人力资源社会休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23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门厅 湖图人员各项政策厅关于全面落实保护关心爱护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各项政策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湘办发电[〔2020〕15号 )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中的名单为准)可享受如下政策:
(一)优先申报评审。现有中级或副高级职称,申报高一级职称时,所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优先推荐参评;无空缺岗位的,可按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评审职数。职称评审实行倾斜,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不占整体。
(二)开辟绿色通道。晋升高级职称实行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加3分的政策。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提前一年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
(三)突出抗疫表现。申报参评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能力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考量。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累计工作1个月及以上的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时间。疫情防控一线的病例、总结、报告等可替代论文。
上述三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经专业委员会、职代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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